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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首次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捕滇池偷鱼者最高可判3年粉背薯蓣

2022-10-27

昆明首次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捕滇池偷鱼者,最高可判3年

在滇池封湖禁渔期间,杨某联合2名男子趁着深夜驾驶机动筏子,用渔网在滇池捕鱼,被市滇管局渔政执法人员和水上治安分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182公斤渔获物。

9月30日,杨某已被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第一个因偷渔被逮捕的杨某,也成了全省首个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网购2台发动机

就是专门为偷鱼

8月24日凌晨,滇管局渔政处按照惯例派出5艘快艇前往滇池水域进行巡查。

“凌晨1点30分左右,尚未发现偷捕人员,其中的4艘快艇便开始撤离,留下1艘快艇继续巡查。”渔政处龙王庙检查站副站长张釉畯表示,就在此时,他们突然发现一艘隐藏在暗处的皮筏,皮筏上有2名男子正在拖网,行驶速度非常快。

执法人员迅速将这艘机动皮筏拦截之后,在距其大约200米的水域,又发现另一艘机动皮筏,上面载有大量的渔获物。随后,执法人员将2艘机动皮筏上的3名男子带回。

经调查,3名男子均为晋宁县三河村的村民,为了能够偷捕更多的滇池鱼,他们可算是下了“血本”。他们所使用的2台带动皮筏快速行驶的发动机是网购所得,每台价值6000元,合计1.2万元。3人此次偷捕可谓收获颇丰,经称量,累计偷捕滇池鱼达182公斤,偷捕鱼种以小鲌鱼为主。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张釉畯介绍,这3名偷捕者在滇池使用燃油机动船只,且偷捕鱼量较大,情节较为严重。

批捕偷鱼者

开全省先河

3名偷捕者的2台燃油发动机、2艘皮筏、已经捕获的182公斤渔获物以及网具等已经被没收。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渔政部门将杨某3人移交给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查处。水上治安分局立案后,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杨某最终承认在禁渔期间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另外2名男子也交代,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受杨某指示协助其非法捕捞的事实。

警方掌握大量证据后,认为杨某的行为触犯刑法,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其刑拘。9月30日,昆明市检察院对杨某批准逮捕。这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先河的案件,使杨某成了云南首个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对偷捕鱼类案件实施立案侦查,并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在全省范围内可谓首开先河。”水上治安分局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根据调查取证掌握的情况,可以确认杨某等人的行为触犯刑法,因此很快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杨某。

该负责人认为,该案的成功侦破,以及杨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捕,对今后在全省范围内打击此类犯罪有着极为宝贵的现实意义和借鉴意义。同时,杨某的被捕,对于那些心存侥幸还在非法偷捕滇池渔业资源的人更是一种巨大的震慑。

新闻纵深

滇管部门详解违法捕捞处罚措施

出现4种情形,离坐牢就不远了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副处长王勇介绍,滇池封湖期间,他们不间断地在滇池展开巡查,严厉打击违法偷捕行为,同时对安插在滇池里的违禁渔具进行清除并销毁。对于违法偷捕的行为,一经抓获,除没收渔获物和违禁渔具外,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罚款。若出现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等4种情形,将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

有证但未开湖

下水捕鱼算偷捕

对于今年开湖前(含已办理本年度捕捞许可证的)入湖捕捞的,一经查获,一律按无证偷捕进行处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3000元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3000元的罚款。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500元的罚款。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3000元的罚款。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00—3000元罚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3000元的罚款。

屡犯被抓

以非法捕捞定罪

王勇介绍,偷捕情节严重的,他们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盗窃(偷捕)滇池渔业资源,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组织、指挥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在一年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及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律师观点

偷捕损害公共利益

移交司法

能震慑偷捕者

“违法捕鱼的违法成本很低,滇管局等执法部门应加强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给违法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警方把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处理,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让市民增强保护滇池和生态环境的意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强认为,随着杨某归案,也能对一些心存侥幸的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王强补充,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国家法律规定的禁止捕捞的地点,或在禁渔期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情节严重者。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和渔政管理制度,违法者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而过失行为则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非法偷捕很多情况是在秘密进行,但侵犯的领域是公开的区域,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损害了公共利益。”王强说,在实践中,很多违法者可能只意识到偷捕行为属于盗窃,不被逮到就能免于处罚。事实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盗窃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但两个罪名的主客体却不同。

王强表示,盗窃罪是指采用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若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鱼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以盗窃罪论处。”

以“史”为鉴

3次偷渔被抓获刑10个月

广西阳朔的谢玉泉,在2008年12月6日、2009年5月4日,在漓江水域阳朔“印象刘三姐”河段非法使用电力捕鱼,被阳朔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处罚。2010年4月16日,谢玉泉伙同谢某某再次到漓江的阳朔糖厂河段水域使用电力捕鱼,电获杂鱼约5斤,当天被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谢玉泉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多次未经批准,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偷鱼千余公斤获刑1年

2010年1月29日,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在湟源县开展路查过程中,在一辆东风牌货车上查获其非法捕捞的鱼类1320公斤。经鉴定,该鱼类系扎陵湖湟鱼。

4月27日,被告人杨兴元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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